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
時間:2023-11-09點擊:編輯:學生工作處
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科生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,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、公平、公開,根據(jù)學生資助管理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獎勵標準以下三個等級評審發(fā)放:一等助學金 4000 元,二等助學金 3300 元,三等助學金 2600元。
第三條 評選范圍為學校注冊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。
第四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:
(一)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;
(二)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規(guī)章制度;
(三)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優(yōu)良;
(四)勤奮學習,積極上進;
(五)評選年度內,經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,生活儉樸。
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具備參評資格:
(一)違反國家法律者;
(二)違反學校紀律,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;
(三)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、休學、退學者;
(四)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者;
(五)其他應當取消評定資格情況。
第六條 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小組
(一)成立長春電子科技學院資助工作評審領導小組(以下簡稱評審領導小組),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組長,學生工作處、團委、教務處、科研處、計劃財務處、紀檢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,全面領導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;
(二)各學院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委員會,由學院院長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,黨總支副書記擔任副組長,學辦主任、輔導員、學生代表擔任組員,具體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,并將評審結果向學校學生處大學生資助中心匯報通過。
第七條 申請與評審
評審中應遵循自下而上、逐級推薦的原則,須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,確保最符合條件的學生獲得獎勵和資助。(一)名額分配。每學年開學初,根據(jù)省教育廳下?lián)芪?/span>校國家助學金名額,以各學院在籍學生數(shù)為底數(shù),將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至各學院。
(二)信息公開。在學院公告欄公布本學院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、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》、學院評審工作小組、校院兩級監(jiān)督電話等信息。
(三)學生申請。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《國家助學金申請表》,提交學院初審。
(四)學院初審。學院評審委員會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查,確定本學院初審合格學生名單。在本學院公示初審合格學生名單,公示時間不少于 3 個工作日,公示結束后無異議,匯同評審材料報評審領導小組。
(五)學校審查。評審領導小組對學院上報的初選結果進行審查、復核,經審查無異議后,將評審結果上報吉林省教育廳審批。
第八條 同一學年內,獲得國家助學金者,可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。
第九條 通過弄虛作假、提交不實材料等手段騙取國家助學金的,追回助學金,并視情節(jié)按照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(guī)定》給予相應處分。
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停發(fā)國家助學金:
(一)已辦理退學手續(xù)的,自審批通過次月起停發(fā)助學金;
(二)已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手續(xù)的,自審批通過次月起暫停發(fā)放助學金,待其復學后再行發(fā)放。
第十一條 各學院須嚴格執(zhí)行相關規(guī)定,認真組織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,杜絕弄虛作假,加強國家獎學金的組織管理并自覺接受學校的監(jiān)督和檢查。
第十一條 各學院須嚴格執(zhí)行相關規(guī)定,認真組織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,杜絕弄虛作假,加強國家獎學金的組織管理并自覺接受學校的監(jiān)督和檢查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國家獎助學金管理辦法》(長電學字〔2022〕3 號)同時廢止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